3.2.4環鏈:
3.2.4.1 環鏈材料應不低于GBl0560中有關25MnV的規定,表面熱處理硬度為HRC50~60。淬硬層深度直徑d<22mm的為(0.1~O.12)d;直徑d≥22mm的為2.2~2.6mm,環鏈破斷力見表3。
3.2.4.2每5環為一組,其尺寸見圖1和表3。
3.2.4.3 提升機鏈條焊接處的直徑應不小于環鏈圓銅直徑,但不得超出7.5%對焊錯口量不得超過環鏈圓鋼直徑的5%。
3.2.4.4 環鏈制作后選配每兩組為一對,其內長之差不超過公稱尺寸的O.5/1000。
3.2.5 鏈節:
3.2.5.1 鏈節材料應不低于GB699中有關45鋼的規定。調質處理硬度為HB220~250,與環鏈接觸工作表面淬火硬度為HRC45~50。淬硬層深度t直徑d<22mm為(O.1~0.12)d,直徑d~22mm為2.2~2.6mm。鏈節破斷力應不低于相應規格環鏈的允許值(見表3)。
3.3.5.2 鏈節尺寸應符合圖2和表4的規定。
3.2.6 機殼(頭、尾、中間節);
3.2.6.1 機殼表面平面度應符合表5的規定。
3.2.6.2 上、下法蘭平行度應符合GBll84中11級的規定。
3.2.6.3 法蘭面對機殼中心線的垂直度應符合GBll84中11級的規定。
3.2.6.4 機殼高度尺寸公差應符合GBl804中h12級的規定。
3.2.6.5 機殼各對應兩平面上的對角線長度之差和相對應兩邊邊長之差均不大于3mm。
3.2.7 逆止器和超越離合器:
3.2.7.1 逆止器的外殼、星輪和滾柱、超越離合器的半聯軸節和滾柱,其材料均應不低于GB3077中有關20Cr的規定。
3.2.7.2 逆止器的外殼、星輪同滾柱相接觸面,超越離合器的半聯軸節同滾柱相接觸面熱處理硬度均為HRC45~50;表面粗糙度R。均為0.8μm。
3.2.7.3 逆止器和超越離合器的滾柱外圓熱處理硬度均為HRC53~64,表面粗糙度Ra均為0.8μm。
3.3 涂漆防銹要求
3.3.1 產品應涂防銹油或防銹漆,并應符合JC/T402的規定。
3.3.2 環鏈、鏈節和料斗的面漆為黑色,其余涂漆件的面漆為海灰色或綠色。
3.4 裝配要求
3.4.1 頭輪組及尾輪組裝配后,用手轉動應輕便靈活。
3.4.2 電機與液力偶合器聯接,軸向間隙均為2~4mm。
3.4.3 電機軸與減速器軸徑向位移允差不大于O.2mm,角位移不大于30。
3.5 安裝要求
3.5.1 尾部上法蘭面水平度允差每1000mm不大于lmm。
3.5.2 頭、尾輪軸水平度允差每1000mm不大于O.3mm。
3.5.3 頭、尾輪安裝應符合圖3和表6的規定。
3.5.4 中間殼體對提升機中心垂線平行度允差每1000mm長度內不大于0.5mm。同時應符合3.5.3的規定。
3.5.5 提升機兩排牽引件之間總長度差應不大于3mm。
3.5.6 機殼法蘭之間連接應嚴密。
3.6 試運轉要求
3.6.1 提升機頭部試運轉應達到下列要求:
a.減速器無異常振動和沖擊聲.b.液力偶合器及減速器無滲油現象,c.主軸承溫升不得超過30℃。
3.6.2 整機空載運轉,在安全設施完備后進行,應達到下列要求:
a.超越離合器動作正常,并且輔助傳動應平穩.b.電器控制可靠,電動機、減速器、液力偶合器運轉平穩,無滲油;c.牽引件應運轉正常,無打滑和偏移現象,料斗與其他件無碰撞。d.各軸承溫升不得超過30℃。
3.6.3 負荷試運轉應達到3.6.2的b、c項和下列要求:
a.提升量達到設計要求;b.無明顯回料現象;c.軸承溫升不超過40℃;d.間斷停車2~3次,確認逆止器工作可靠;e.頭部噪聲應不超過85dB(A);f.頭部主軸承處振動速度小于或等于4.5mm/s。
4試驗方法
4.1 主軸探傷方法按GB6402的規定進行。
4.2 環鏈破斷力檢驗應以一組環鏈為一個試樣,鏈節破斷力以一個鏈節和相應附件為一個試櫸,均按GB228規定進行。
4.3 環鏈組內長的偏差應在環鏈承受25N/mm2的拉應力狀況下檢測。
4.4 環鏈組成對選配應在自由懸掛狀況下檢測。
4.5 試運轉:a.提升機頭部試運轉,不少于4h; b.整機空載試運轉,不少于4h;c.負荷試運轉不少于24h。
4.6 噪聲檢測按GB3768規定進行。
4.7 振動速度應采用測振儀檢測。
5 檢驗規則
5.1 抽樣與組批。
5.1.1 加工件應經逐件檢驗合格,外購件和外協件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并具有合格證方能組裝。
5.1.2 對3.2.4.1中環鏈及3.2.5.1中鏈節的破斷力檢驗按供貨合中相同規格為一批,抽取2/1000,但不少于一組。當有一組環鏈不合格時,則應在同批中加倍取樣,當仍有不合格時,則判全批不合格。
5.1.3 對3.2.4.2中環鏈組內長z的偏差檢驗按熱處理每爐次為一批,抽樣5%,但不得少于5組,當有不合格時,則應逐件檢驗。
5.2 檢驗分類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5.3 出廠檢驗
5.3.1 提升機應經制造廠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并具有產品合格證方可出廠。
5.3.2 產品出廠前應完成3.1~3.4條、3.6.1、6.1~6.2條等的檢驗。
5.4 型式檢驗
5.4.1 提升機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的試制定型鑒定;b.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c.正常生產時,應至少每2年進行一次檢驗;d.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e.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5.4.2 型式檢驗應對本標準規定的全部技術要求進行檢驗。提升機分部組裝出廠,對3.5條、3.6.2、3.6.3的規定在現場安裝檢驗。
6 標志、包裝、運輸與貯存
6.1 提升機應在適當而明顯的位置上固定產品標牌,其型式與尺寸應符合JB8的規定,并標明下列內容:
a.產品名稱、型號;b.主要技術參數;c.出廠編號;d.出廠日期;e.制造廠名稱。
6.2 提升機的包裝和隨機技術文件應符合JC/T406的規定,并適應陸路、水路運輸的要求。
6.3 提升機安裝使用前,供需雙方對零件、部件應妥善保管,防止銹蝕、變形、損壞和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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